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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

Q1:請問要如何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
答:一、以書面為之:
檔案法第17條規定:「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至於申請書送達方式,包括親自持送或郵寄通訊申請。
二、准駁之通知:
檔案法第19條規定:「各機關對於第17條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其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有關准駁之通知,本分署最遲於受理之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如有補正資料者,自補正之日起算。本分署審查申請案件,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通知申請人補正者,申請人應於 7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逕行駁回之。
三、申請人請攜帶下列證件憑辦:
(一)身分證明文件、印章(或親自簽名)。
(二)代理人如係意定代理者,請檢具委任書;如係法定代
理者, 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三)申請案件屬個人隱私資料者,請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
件。
(四)法人、團體、事務所或營業所請附登記證影本。
(五)費用依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收取費用。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8-14
  • 發布日期: 2016-09-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梧棲區公所
  • 點閱次數: 3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