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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實檔案知識

Q1:甲公所向乙公所借調某檔案,乙公所可以提供嗎?其程序為何?
A:機關間借調檔案,其意係指機關間基於行政一體原則,於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提供他機關業務所需檔案。依機關檔案檢調作業要點第7點規定辦理, 並參考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第20章「檢調」相關規定辦理。

Q2:擬銷毀檔案可否提供借調與應用?
A:檔案法立法目的,即在促進檔案開放與應用,發揮檔案功能,滿足民眾知的權利。爰此,機關擬銷毀檔案,在實施銷毀作業前,若內部單位仍有借調之需求者,或外部有應用申請之需要者,應就案情內容審酌予以個案續存或通案檢討該類檔案保存年限之妥適性,以符規定。

Q3:民眾申請應用檔案時,若未載明檔號,可否以要件不備為由駁回申請?
A:機關受理申請案時,若申請人不知正確的檔號、內容要旨或申請範圍過大,且申請應用之檔案,確實屬機關管有時,基於便民服務,建議以機關所管有的公文檔管系統或本局建置之NEAR協助申請人查詢相關目錄,並以另紙方式補正相關資料,不宜以要件不備或資料不全逕予駁回。


Q4:提供應用檔案中,若其中一部份有限制公開或提供之情形,應如何處理?
A:核准應用之檔案,如僅其中一部份有應限制公開或提供之情形,應採分離原則,去除不得公開部份,就其他部份盡量公開或提供。

Q5:檔案法、政府資訊公開法及行政程序法之適用關係為何?
A:民眾申請閱覽或複印,應視其是否為行政程序進行中之案卷及是否業經歸檔管理之檔案,優先適用不同規定,並由機關視具體個案情況,分別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檔案法第18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等相關法令,決定是否提供。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4-30
  • 發布日期: 2024-04-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梧棲區公所‧秘書室
  • 點閱次數: 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