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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種檔案不得申請閱覽?

Q3:請問哪種檔案不得申請閱覽?
答:檔案法第18條:「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機關得拒絕前條之申請:
一、有關國家機密者。
二、有關犯罪資料者。
三、有關工商秘密者。
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五、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六、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七、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另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
之必要者。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
必要者。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
正常進行之虞者。」
如有以上數種情形,則不得申請閱覽。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8-14
  • 發布日期: 2016-09-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梧棲區公所
  • 點閱次數: 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