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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養家畜禽多少數量必須辦理畜牧場登記?

依據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牧字第 1040042554A號公告修正發布全文2點,並自105年4月30日生效,申請畜牧場登記之家畜家禽飼養規模
一、飼養家畜、家禽達下列規模者,應申請畜牧場登記:
(一)家畜:牛四十頭以上、馬二十頭以上、鹿四十頭以上、羊一百頭
以上、豬二十頭以上或兔四百隻以上。
(二)家禽:五百隻以上。
二、同場飼養不同種類之家畜或家禽,依前點各款所定數量比例,換算為
同一家畜、家禽後,合併計算其飼養規模。

  • 市府分類: 農業發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4-17
  • 發布日期: 2024-04-1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梧棲區公所‧農業及建設課
  • 點閱次數: 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