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由公所提供或網路下載)。
二、應列計全家人口戶籍謄本(3個月內並無省略記事)(申請人該戶之全部戶籍謄本可用新式戶口名簿代替)【申請人要全戶、未與申請人同戶的一親等(父母、子女)及配偶或不同戶者需個人戶籍謄本,申請人之父母、子女有死亡者,亦需附除戶謄本】
三、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四、申請人印章。
五、如需代辦,代辦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印章亦需檢附。
六、戶內人口若有其他證明文件如下(無則免附):
高中以上學生證(註冊章或在學證明)、公費證明、身心障礙手冊、失業給付認定證明、軍人證、替代役之薪資證明、羈押或服刑證明、失蹤協尋報案單、身心障礙手冊、軍公教退休/退役俸或撫恤金之發放通知單或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居留證或結婚登記謄本、外籍父母生存切結書證明、媽媽手冊最近一個月內公立醫院開立無法工作3個月以上之診斷證明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