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12條第2款所定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由被保險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得委任或委辦鄉(鎮、市、區)公所辦理。」故「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應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委任(辦)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
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由公所提供或網路下載)。
二、應列計全家人口戶籍謄本(3個月內並無省略記事)(申請人該戶之全部戶籍謄本可用新式戶口名簿代替)【申請人要全戶、未與申請人同戶的一親等(父母、子女)及配偶只需個人戶籍謄本,申請人之父母、子女有死亡者,亦需附除戶謄本】
三、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四、申請人印章。
五、如需代辦,代辦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印章亦需檢附。
六、戶內人口若有其他證明文件如下(無則免附):
高中以上學生證(需有學期註冊章或在學證明)、公費證明、身心障礙手冊、
失業給付認定證明、軍人證、替代役之薪資證明、羈押或服刑證明、失蹤協尋報案單、軍公教退休/退役俸或撫恤金之發放通知單或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居留證或結婚登記謄本、外籍父母健在切結證明、最近一個月內公立醫院開立無法工作3個月以上之診斷證明正本。
申請說明
一、符合本項補助資格自申請當月起算,不溯及既往。
二、本項補助資格每兩年定期清查一次,請申請人留意複查通知,以免權益受損。
三、設籍於本市之被保險人皆可於本市轄區之區公所辦理,不限於戶籍所在區公所。
四、符合資格補助者兩年內國民年金有加、退保之情形,皆無須重新申請減免。
五、符合資格補助者日後遷籍其他縣市,補助資格將於遷籍當月自動註銷,需至新戶籍之當地公所重新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
六、符合臺中市資格補助者兩年度內遷回本市,無須重新申請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