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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國民年金五大保障給付、每月保費調整與臺中市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標準

依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12條第2款所定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由被保險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得委任或委辦鄉(鎮、市、區)公所辦理。」故「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應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委任(辦)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

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由公所提供或網路下載)。

二、應列計全家人口戶籍謄本(3個月內並無省略記事)(申請人該戶之全部戶籍謄本可用新式戶口名簿代替)【申請人要全戶、未與申請人同戶的一親等(父母、子女)及配偶只需個人戶籍謄本,申請人之父母、子女有死亡者,亦需附除戶謄本】

三、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四、申請人印章。

五、如需代辦,代辦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印章亦需檢附。

六、戶內人口若有其他證明文件如下(無則免附):

 高中以上學生證(需有學期註冊章或在學證明)、公費證明、身心障礙手冊、
   失業給付認定證明、軍人
證、替代役之薪資證明、羈押或服刑證明、失蹤協尋報案單、軍公教退休/退役俸或撫恤金之發放通知單或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居留證或結婚登記謄本、外籍父母健在切結證明、最近一個月內公立醫院開立無法工作3個月以上之診斷證明正本。

 

申請說明

一、符合本項補助資格自申請當月起算,不溯及既往。

二、本項補助資格每兩年定期清查一次,請申請人留意複查通知,以免權益受損。

三、設籍於本市之被保險人皆可於本市轄區之區公所辦理,不限於戶籍所在區公所。

四、符合資格補助者兩年內國民年金有加、退保之情形,皆無須重新申請減免。

五、符合資格補助者日後遷籍其他縣市,補助資格將於遷籍當月自動註銷,需至新戶籍之當地公所重新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

六、符合臺中市資格補助者兩年度內遷回本市,無須重新申請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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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宣導活動,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4-30
  • 發布日期: 2024-04-3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梧棲區公所‧社會課
  • 點閱次數: 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