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得受理之調解事項,限於民事事件及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且雙方當事人須有爭議存在始得聲請調解。 |
二、 |
特殊案件之爭議事件:如勞資爭議、環保糾紛、醫療糾紛、消費糾紛等案件,宜至相關法令所設置之專業調處單位聲請調解。 |
三、 |
不得聲請調解事件: (一)離婚、收養。 |
四、 |
聲請調解,民事事件應得雙方當事人之同意;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應得被害人之同意,始得進行調解。 |
五、 |
聲請調解事件之管轄如下: (一)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
六、 |
聲請調解事件之內容倘涉及公同共有人間之權利義務時,如合夥人之權義關係、繼承人之權義關係、公同共有物之處分等,應得全部公同共有人之同意,始得進行調解。 |
:::
現在位置
首頁
> 便民服務
> 調解業務
調解聲請須知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3-29
- 發布日期: 2023-03-2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梧棲區公所‧民政課
- 點閱次數: 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