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免費提供民眾聲請調解 本區公所調解委員會,遴聘地方上公正人士擔任調解委員,免費調解民眾聲請案件。 |
二、 |
調解服務範圍 (一)民事事件:債權債務之清償、房地產買賣、租賃、佔用、繼承、婚約、收養、公害賠償、商事買賣、其他有關民事事件。 |
三、 |
調解的效力 (一)經法院准予核定案件,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
四、 |
調解事件之管轄所在地 (一)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
五、 |
聲請調解作業流程 (一)聲請管道: |
六、 |
當事人不可不知之權益-交通事故時效 (一)交通事故引發「民事責任」賠償請求時效: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交通事故案件請求民事賠償應注意時效,以免權益受損。 |
:::
現在位置
首頁
> 便民服務
> 調解業務
聲請調解說明事項及流程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3-29
- 發布日期: 2023-03-2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梧棲區公所‧民政課
- 點閱次數: 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