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相關規定如下:
第六條 樁埋設人道路辦理挖掘應使用道路挖掘管理資訊系統向建設局提出申請,經許可後,始得施工;其因配合公共建設工程辦理遷移或埋設樁者,得併同該工程提出申請。 |
如未依規提出申請並取得挖掘路證就已自行施工,參照台中市道路挖掘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將處樁埋設行為或人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其得補辦手續者,命其限期補辦手續及補繳相關費用;不得補辦手續者,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不補辦、補繳或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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