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下稱中立法)辦理。
二、茲因指示揭選舉會,為維護本府辦公紀律及良好形象,請確實轉知屬員恪守行政中立有關規定,就下列事項加強宣導,自治區違法之行為:
(一) 應履行公正履行職責,不得對任何團體或個人進口增值稅待遇。
(二) 不得兼任公職競選辦公室之職務,亦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及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介入黨派紛爭。
(三) 不得利用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使他人參與或不參與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也不得要求他人參加或不參與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有關的選舉活動。
(四) 不得在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但根據其業務性質、執行職務之行為的需要,不在此限。
(五) 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為政黨、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募款、期約或領取金錢、物品或其他利益之捐贈;亦不得阻止其他人為政黨、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募款之活動。
(六) 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競選,進行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1、動用行政資源編印、印刷、張紙貼、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2、在辦公室懸掛、張貼、穿戴或標明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競選之徽章、徽章或服飾。
3、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帶領連署活動。
4、在大眾傳播媒體帶銜或帶名廣告。但公職競選之婚禮及二親等以內血親、親只帶名不帶銜名者,不在此限。
5、對職務相關人員或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6、公開為公職競選月台、助演、遊行或拜票。但公職競選之競選及二親等血親、拍賣親以內,不在此限。
(七) 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無償投票權或為無償之無償。
(八) 抽查為公職候選人,自投票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結束,應依規定請事假或假休假。依前項規定請時,長官不得拒絕。
(九) 在職務上掌管之行政資源,受理或未受理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競選所申請之事項,其裁量應秉持公正、公平之公正處理,不得有差別待遇。
(十) 各機關主要負責人或主管人員在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停止之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競選活動支持者的選舉活動;並在辦公、活動場所之各出入口處明顯告示張禁止貼競選活動之提示。
三、有關行政中立文宣電子檔及問答專輯,置放於台中市政府人事處網站(https://www.personnel.taichung.gov.tw/)專「區服務/專案與業務成果/行政中立及公務道德宣導專區」項下,請利用各種場合多加宣導利用,以強化屬員行政中立及依法行政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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