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下列不適用「臨時性工程使用道路申請」: | 
| 1.動力機械行駛路線請逕向公路監理單位申請。 | 
| 2.建築物外牆整修施工架借用道路不適用本通知書,請洽詢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營造施工科(04-22289111#64209)申請辦理。 | 
| 3.新建工程(領有建築執照者,如建材、結構體鋼筋吊運及混凝土澆置作業...等),請洽詢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交通行政科(04-22289111#60556)申請交通維持計畫。 | 
| 4.婚喪喜慶或各項節慶慶典活動 ,請向警察局申請。 | 
| 5.使用道路施作工程達一定規模者,應向臺中市政府交通局提出交通維持計畫,經核准後始得施工。(臺中市使用道路辦理活動施工管理自治條例§5) | 
| 6.道路施作工程未達一定規模者,由該工程目的事業主管單位或該工程主辦單位逕行實施交通維持計畫。(臺中市使用道路辦理活動及施工審查要點§9) | 
| 本區臺灣大道八段、臺灣大道九段、港埠路一段、港埠路二段、臨港路二段、臨港路三段及臨港路四段,權管單位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臺中工務段,請逕洽該段辦理,聯絡電話04-269925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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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方式: | 
| 臨櫃辦理紙本申請或線上申請(臺中市交通維持計畫系統)。 | 
| 申請人應於五日前送件(扣除例假日),並須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營利事業登記影印本、交通維持說明及簡圖及使用道路範圍周邊照片(正面、對面、左側、右側等共四張照片)。 | 
| 一次申請臨時使用期限為三天,使用道路時間限定為非交通尖峰時間(09:00~16:00)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