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表格已更新,自113年1月1日起適用)
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為加強臺中市轄內各區公所輔導社區健全發展,鼓勵社區居民積極參與社區建
設與活動,改善社區居民生活品質,辦理社會福利業務,特訂定本計畫。
二、實施對象:
(一)本市各區公所。
(二)經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核准立案且符合下列條件之社區。
1.依章程規定召開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並檢送會議紀錄(含年度預算、決算、上年度工
作報告、新年度工作計畫等資料),報主管機關備查者。
2.於任期屆滿辦理改選。
未符合前項第二款條件者,如經本所輔導並確認,已明定召開相關會議或辦理改選之時程者,得予申請,並應於完成前開會議或改選並將會議紀錄(含年度預算、決算、上年度工作報告、新年度工作計畫等資料)報送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辦理核銷請款。
三、補助額度:每社區全年度合計最高補助 5 萬元整,每一計畫案補助上限為新臺幣3 萬元整,同一
計畫案不得重複申請。
三、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文件應備齊:(於活動前十日備齊提出申請,如為12月之活動,最晚於12月10日前申請)
1.申請公文 | 2.申請表 | 3.申請補助計畫書 |
4.經費概算表 | 5.申請補(捐)助經費聲明書 | 6.活動行程確認表 |
7.社區基本資料表 |
8.活動行程表 (如於計畫內詳述則免附) |
9.觀摩績優社區簡介(僅觀摩活動須附) |
10.身分關係揭露表(無則免) |
11.申請單位立案證書影本 |
12.申請單位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 (需蓋與正本相符) |
(二)核銷文件應備齊:(活動結束後一月內核銷,如12月之活動,最晚於12月25日前核銷)
1.領據 | 2.機關支出分攤表(收入清單) | 3.實際經費支出明細表 |
4.補助金額憑證(含收據或發票正本) | 5.20%自籌金額憑證影本 (含收據或發票影本) |
6.社區交流觀摩參訪紀錄表 |
7.執行概況考核表 |
8.成果報告(含相片) | 9.匯款帳戶影本 |
四、審查方式:書面審查
(一)申請單位應於活動十日前檢具應備文件送本所審核。
(二)審核標準如下:
1.檢附文件是否齊備。
2.活動計畫是否符合是否符合計畫規定。
3.同一案件有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者是否列明各該機關補助之金額、項目。
(三)經審核符合規定者,於核准補(捐)助後,函知申請單位;未符合規定者,敘明理由函知申
請單位補正或不予補(捐)助。
五、注意事項:
(一)社區基本資料表:請於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社區培力資源網
(https://community.society.taichung.gov.tw/home.aspx)下載最新檔案並填妥相關資料。
如無更新,可於申請表註明無更新,即無須檢附。
(二)誤餐費每人每餐最高 100 元。辦理社區觀摩得申請桌餐,每桌最高補助 3,500 元整。
(三)不予補助之活動及項目如下:
1.辦理旅遊活動、會員大會、聚餐聯誼、慶生等活動。
2.有關宣導品、摸彩品、紀念品、獎金、獎品與資本門(含建築 及設備,如土地購置、營建工
程、交通及運輸設備、其他設備) 等項目。
(四)如活動辦理期間,活動內容、期程、經費概算、補助項目等,因實際活動內容需變更,
請於活動辦理結束前向來函申請變更。
(五)如申請補助單位為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於申請時主動揭露身分關係(填寫身分
關係揭露表),以符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之規定;違者將依前揭法規進行
裁罰。
六、有關本案補助及核銷申請文件,皆放置於附件,請善加運用。
七、倘對表單內容有疑義,請洽詢本所承辦人員,電話:04-26564311分機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