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113年7月29日林產字第1132440499號函辦理。
二、 請貴所確實掌握災損發生情形,並依林業天然災害查報作業注意事項規定進行災害查報作業,災害查報網址及專線:https://disaster.forest.gov.tw;另可洽系統廠商02-2307-5799轉分機12許小姐協助申請帳號,災情速報請於災害發生後2日內填列速報,災情詳報請於災害停止後7日內填列詳報。
三、 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六條第1、2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天然災害發生後七日內,得視農業損失程度,將救助地區及品項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依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公告辦理現金救助。必要時,得商請中央主管機關所屬各試驗改良場所協助勘查認定農業損失。但災情無法於天然災害發生後七日內顯現者,應於三個月內完成提報。」、「農業損失嚴重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速報統計資料或現場勘查結果評估,公告該直轄市、縣(市)為辦理現金救助地區。」;貴所倘須辦理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公告,請依上述規定報送農業天然災害建議救助表及速詳報或勘查報告等資料,俾憑辦理救助相關事宜。